《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出炉,知识产权失信可被列入“黑名单”

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

以下通过问答方式,对《规定》中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1. 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规定》第6条明确列举了六类具体失信行为,包括:①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②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④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⑤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⑥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不过,对于上述第①类行为,《规定》第7条特别规定,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2. 《规定对失信主体规定了哪些措施

根据《规定》第9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①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②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③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

④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

④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⑤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⑥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3. 失信主体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规定》第13条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①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②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③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

不过,《规定》第14条的例外规定需要特别关注。即,存在如下4种情况之一的,信用不予修复:①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②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③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4. 《规定对守信主体有哪些激励措施

《规定》第20条规定,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激励措施,主要包括:

①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②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③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④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实务中,部分地方的市监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9月1日实施)将知识产权违法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例如, 浙江省宁波市市监部门今年1月出台第一批“黑名单”,4名当事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被列入失信名单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