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生育率,国家和各地方可以说是使出了“洪荒之力”。生育有关福利政策的变化也是其中之一。女性生育有关的各种假,种类繁多,各地规定时有不同,再一调整,着实令HR头痛。为此,本期专门梳理了上海市女性生育相关假期的最新规定,供企业参考。
名称 |
时间 |
说明 |
产检假 |
按照医嘱的产检频率执行,对每次时长无特别规定。
实务中,一般视需要给予半天到一天。 |
- 产检最低频率可参考《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11条。
- 产检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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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 |
2.5个月 |
- 产前假为2.5个月,经个人申请,单位批准。(注:除下述必须批准的情形外,单位有权不批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修正)》第12条)
- 单位必须批准的情形包括: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第3款)
- 请长病假的不享受产前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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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
正常 |
98天 |
- 全国统一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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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
113天 |
多胞胎 |
每多1胎,多15天 |
流产 |
怀孕未满4个月,15天 |
超过4个月,42天 |
生育假 |
60天 |
- 上海独有规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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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乳时间 |
1小时/天/胎,正常至1周岁,体弱儿至1岁半 |
- 体弱儿应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修正)》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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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
6.5个月 |
- 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申请,单位批准。(注:除必须批准的情形外,单位有权不批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修正)》第16条)
- 单位必须批准的情形包括: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第4款)
- 请长病假的不享受哺乳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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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 |
5天/年/胎,至3周岁 |
- 各地育儿假天数有别,左侧为上海地方规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
- 以子女周岁计算,不以日历年计算。(《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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