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统一股权执行的标准,解决股权执行中的弊端、难点,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下称《股权执行规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择其要点加以说明。

  • 适用范围

《股权执行规定》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但后者当中,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合称“上市公司股份”)被排除在外。究其原因,上市公司股份由证监会依据证券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且其市值评估、流动性、价值的人为变动相对可控,因此作了除外规定。

2、股权价额的确认

针对股权价值评估难,《股权执行规定》采取了三步走的规则:其一,可确定价额的,则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其二,无法确定价额的,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其三,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冻结股权价额过高的,可提出异议并附上提交证明,经审查裁定异议成立后解除明显超额部分的冻结。

可见在股权价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将股权价额证明责任分配作了区分。

3、股权价额的附条件“锁定”

《股权执行规定》列举了影响股权价额的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锁定”措施:

(1)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2)重大影响被冻结股权价额的行为,如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可要求公司在实施这些行为前向法院进行书面报告。法院收到报告后应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可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应取得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且应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时限内完成。

(5)拍卖被冻结股权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拍卖过程中如发现对应股权所得价款明显高于或者严重低于债权金额的,则可调整拍卖股权的份额。

(6)委托评估被冻结股权的,被执行人承担评估所需资料不足的不利后果。如因现有材料不足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可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