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朋友圈,公司为啥“躺枪”?
A公司业务员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信息,并配多张图片,包括一张B品牌共享充电宝被烧毁的图片,一张标注A品牌充电宝合格的检测报告图片。未料不久,B公司将A公司诉诸法庭。尽管A公司抗辩王某发朋友圈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但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近几年司法实务来看,普遍认为微信朋友圈、微博等作为自媒体,其功能除了私人社交,还有不少人主动通过这些自媒体来拓展业务,甚至部分企业还要求员工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相关宣传资料。对于基于企业要求,员工在自媒体发布内容违法或者侵害他人权利的,企业当然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员工自行发布内容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则往往存在争议。
这方面,一些典型判决为企业预判“职务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8)沪0115民初92656号案件中的分析很有代表性。在该案中法院指出:“微信朋友圈并非纯粹的私人社交场所,已具备市场推广、信息传播等功能,应综合行为发生场所的整体属性、具体内容、受益人、是否与单位意志相关等因素对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可见,企业是否授意并非判断是否为“职务行为”的唯一标准。因此,尽管行政执法及司法实务中,在因员工自媒体触犯法律导致企业被追责的案件中,企业大多都会以未授意或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但在已公开的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鲜有支持企业的情形。
从企业角度出发,为了降低“躺枪”的风险,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针对员工个人行为建立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自媒体等相关的行为、对应管理措施及罚则等,定期举行相关合规培训。
其次,区分员工工作和生活边界。在工作中要求使用工作邮箱、企业微信等开展业务,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定期的考察与评价。
最后,如果需要利用员工的自媒体时,应在发布相关信息前进行合法合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