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的影响——各地“育儿假”陆续出台

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25条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近期,各地陆续通过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制定配套意见的方式,出台“育儿假”有关规定。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发布,其中将女职工的生育假由30天延长至60天,并且增设育儿假,即子女三周岁以下夫妻双方给予每年各5天的育儿假。此外,还有包括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在内的15个省份也已公布了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或配套意见。其他省份也先后公布征求意见稿,有望不久的将来出台。

从已出台“育儿假”规定的省份的规定整体来看,育儿假主要指用人单位应对子女三周岁以下夫妻双方给予一定天数的育儿假,育儿假具体天数各地有别。

从各地已施行的育儿假相关规定来看,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1、育儿假是否强制执行?

各地有差异。例如,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育儿假为强制执行。而《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实施)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此处育儿假为鼓励执行。对此,今年9月施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育儿假省政府可另行规定。故江苏省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尚未确定。

2、公司是否可以规定享受育儿假须满足一定工龄?

从国家立法目的,以及育儿假和陪产假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角度考虑,将满足一定工龄作为条件(例如,规定入职满一年方可休育儿假)应该不会得到支持。特别是公司所在地规定育儿假须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3、育儿假是否包括节假日?

考虑到育儿假出台的目的是父母对子女的陪伴,且目前已出台的规定未要求一次性连休完毕,因此一般理解为育儿假应仅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这点从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可以得到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