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0月9日发布《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适用的批复》
高科技是很多商品的重要卖点,不少企业更是在商品包装或广告中将专利作为宣传重点,然而标注不当的话,可能涉嫌专利侵权和/或虚假宣传,往往涉及究竟通过《专利法》还是《广告法》规制的问题。而在两者竞合的情况下,不仅存在行政管理主体到底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问题,还存在如何适用行政处罚措施的问题。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讨的基础上,于2021年10月9日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适用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专利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但是如果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也可认定为《广告法》第12条和第59条规定的违反广告法行为。此种情形,既可以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也可以适用《专利法》进行处罚,罚款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一事不再罚” 的行政处罚原则,上述情形最终只面临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2、关于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和有关销售的行为
根据《批复》,该行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并适用《专利法》进行处罚。
事实上在广告中标注他人专利号也属于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但是《批复》确定对该行为从侵权角度予以规制。
3、关于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使用未授予专利的行为
根据《批复》,如果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仅作为产品包装内的介绍说明文件,则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如果产品说明书作为广告或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为广告的行为,则适用《广告法》第12条之规定进行认定。
4、关于专利标志标识标注的规范
根据《批复》,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销售行为中的专利标志标识不规范行为适用《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