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严重违纪,咋解雇?

詹某系上海K公司采购部经理兼工会主席,因虚假病假,被K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詹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雇,理由是公司未就解雇工会主席一事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

《工会法》、《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等对于工会委员,特别是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旨在避免因其履职行为遭到单位的不公平对待。但是,《工会法》第18条也规定了若其在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的,则不存在特殊保护。关于“个人严重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是指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纪的情形,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工会主席严重违纪的,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工会这个环节,应事先确认所在地的规定,即只需履行通知义务,还是需要征得上级工会同意。因为目前的状况是,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解除与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应征得上级工会同意。例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25条,《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21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18条等均有类似规定。而其他诸如上海市、广东省等地无相关规定。文首案件发生于上海,上海市一中院在判决中指出:“K公司已在提出起诉前补正了通知工会程序,履行了通知工会义务,詹某虽时任K公司的工会主席,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担任工会主席的劳动者作出违纪解除的决定”。

实务中,在明确规定解雇工会主席须征得上级工会同意的地区,存在上级工会不作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或者作出“弃权”的表示的情况。那么,如何应对这类情况呢?

我们建议,需要取得上级工会同意的地区,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推进的节奏和相关证据保留的重要性,主要包括:

(1)提交书面请求意见的材料时,保留快递签收证据,或者面交的,取得受理人员签收回执。

(2)如上级工会发生推诿、或者表示“弃权”等情况时,可以考虑通过书面敦促方式,要求上级工会限期回复同意与否,如不同意则请提供明确的理由。这样若最终依然未能取得“同意”,企业后续因这一环节的处理被认定违法解除的风险会相对降低。另外,在此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上级工会的上一级反映问题以解决障碍,而且这一过程也体现了企业谨慎、守法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