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平台用工”,是啥?

“共享用工”、“平台用工”近年较为流行,坊间报道也时有提及,且通常和降低用工成本等字眼相关联。但它们究竟是怎样的“用工”模式,和普通用工有何区别,以及存在什么风险,很多企业往往一知半解。

先来说说“共享用工”。2020年初,绝大多数企业因为疫情停工停产,特别是餐饮、旅游业复工遥遥无期,而防疫用品生产企业、物流企业等部分行业的企业则急需劳动力。在此背景下,“共享用工”应运而生。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力富余的企业将员工临时安排到急需劳动力的企业工作,后者按照原工资标准承担工资和相关社保的用工成本,而对前者的要求则是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2020年9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就“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工伤、劳动争议等各方面作出指导性规定,“共享用工”自此有了政策依据。

所以,“共享用工”的实质是,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临时安排富余员工去其他企业工作,用人单位不得从中获得收益的临时用工方式。在新冠疫情过去后,如果企业存在淡旺季的,可以依据前述政策,和其他淡旺季企业进行合作。

而另一种模式“平台用工”则是起始于外卖平台的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外卖平台主要涉及服务外包、区域加盟和平台居间:前两者是由外包或加盟的法人主体与平台的法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劳动者与外包或加盟的法人主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平台居间则将交易主体设定为消费者和骑手,就骑手而言,他们并未与包括外卖平台在内的任何法人主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类似骑手这样的个人通过平台获得“任务”,以完成“任务”为前提获得固定报酬或提成报酬,其实质是一种服务外包。实务中,网络平台上的教师、主播等新业态进一步扩大了“平台用工”的发展。

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7月14日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明确通过互联网平台的业务发包模式来鼓励自主就业、副业创新,这也给 “平台用工”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据。

另外,通常情况下,基于个税考量或者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少平台会要求提供服务的个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由于“平台用工”的一个特征是个人(特别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与通过平台接受服务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实务中,也有不少企业与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新招聘人员,进而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通过“平台”居间接受企业“任务”,以降低用工成本或规避相关风险。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当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人事管理关系、员工一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享受员工福利待遇等时,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