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知识产权咋处理?
企业注销,如今不算新鲜事。不过,相比不动产、设备等有形资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处理,往往容易被忽视。一旦错过时机,后续再处理可能产生诸多麻烦,也可能导致错失良好商机。
因此,企业拟注销时,应当提前将知识产权的处理列入计划,通过转让等方式变更权利人,并及时变更手续。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商标时,应当将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实务中,在为注销而处理知识产权时,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处理。
一种情形是共有的知识产权。例如A、B两公司共有一件专利,A公司拟注销,则应当在注销前与B公司协商如何处置。一般而言,比较常见的是转让给其他共有人。但在专利共有人同意或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转让给第三方,嗣后进行著录项目变更。上例中,如果A公司已经办结公司注销手续,B公司事后才知晓,那么后续专利权的处理与变更就需要依据A公司的财产清算文件来明确归属。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共有人应当关注其他共有人的经营状况,避免类似情况出现。
还有一种情形是共同研发的技术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其中某一家企业要注销,此时应当如何处理?专利局是不会主动要求申请人作变更的,原则上,若专利审查不涉及答复过程或需要拟注销企业盖章的文件,那么不进行额外操作,最终专利证书上尽管会显示全部申请者的名称,但不影响后续使用。不过,此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例如,日后需要许可或转让该专利时,被注销企业无法作为正常主体进行授权。为避免给商业活动造成麻烦,建议及时主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请,将申请人信息变更为拟注销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此时,需要出具相关转让协议。在专利局制证前完成变更的,专利证书正面会显示变更后的信息,但背面仍会显示申请日当天填写的信息,即拟注销企业的名称会在证书背面显示;在专利局制证发证后进行变更的,专利证书正反面均会显示变更前的信息,不过著录项目变更完成后,专利局会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文件可和专利证书一并使用证明专利权的实际归属。同样的,共有商标申请注册中遇到此类问题,通常也是通过及时提交变更注册人名义的方式解决。
不过,有人会提出:如果企业注销完成了,那还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就商标而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就著作权而言,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法人终止后,其作品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可以获得报酬的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关于专利,《专利法》对此无明文规定,只能尝试向专利局递交相关文件,能否被受理视具体审查情况而定。
最后,一条很重要的提示是,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与他人合作或者委托他人研发产生知识产权,建议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权利申请、后续可能出现的许可、转让等事宜作出明确的约定,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注销时的财产清算,另一方面能够降低相关风险,避免引发争议及不必要的繁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