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并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主要亮点包括:

1、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条例》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3)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机制

《条例》第七条规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机制,包括:(1)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会商和信息共享;(2)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及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3)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联合信用惩戒,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互助。

3、针对技术出口审查提出原则性要求

《条例》第十六条对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作了规定,即“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等部门,制定和完善转让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本市相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审查工作”。

4、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机制的建立健全:(1)知识产权领域信息归集机制,主要指依法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被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予以共享;(2)信用评价机制,即进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3)失信惩戒机制,即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5、提出司法保护倾向

《条例》第四章针对司法保护提出倾向性意见,包括: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应当积极研究并灵活利用《条例》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