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吸烟,能否解雇?
看到标题,估计大致有两种反应:有烟瘾的员工觉得以吸烟为由解雇,过于严苛,纯属小题大作;而“二手烟”的受害者则希望答案是肯定的,如此一来可以阻止身边部分人不以为然的心态。
那么答案究竟如何呢?我们分情况讨论一下。
第一种情形,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在非吸烟区吸烟的,企业可以给与解雇处分。在过去,一些判决从吸烟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负面影响的角度,否定相关规定的合理性(例如,(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41号)。后续,由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关于公众场所禁烟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陆续出台,司法机关整体上态度有明显转变,绝大多数法院支持企业解雇行为的正当性。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实务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其一,规章制度关于吸烟处罚规定的具体内容。举个例子,在(2018)京02民终2801号案件中,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工作区域及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造成公司损害的”。结果,因企业未能证明造成的损害,法院认定企业违法解除。
其二,对于消防无特殊要求的企业(例如,贸易公司)或者区域(例如,生产和仓库以外的普通工作区域),一次吸烟即予解雇,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比较稳妥的做法是给予书面警告等程度的处分。
第二种情形,企业规章制度对于员工吸烟无规定。这种情形,若在非吸烟区吸烟造成一定后果的,或者企业根据《消防法》等要求,对有关生产区、仓库区划定了禁烟区(禁止明火区),员工在该等与区域内吸烟的,企业根据《员工手册》处罚的兜底条款给予解雇处分,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还是较高的。
最后,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是,吸电子烟是否属于可处罚的行为?一些法院明确持肯定态度。例如,在 (2019)京0108民初45869号案件中,法院指出,无论是电子烟还是传统卷烟,都与相关控制吸烟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相悖。另外,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虽然电子烟没有明火,但是吸烟过程中也会产生高温,如果周围环境属于高氧状态还是存在发生火灾的危险。因此,尽管存在争议,但从控烟的相关立法精神和目的,以及电子烟对消防的现实危害可能性来看,吸电子烟应该属于可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