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修订,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是区别市场经营主体的主要因素。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经营主体增加,规范的企业名称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然而,企业注册的行政区域性管理特点,使得部分市场主体可能通过异地注册相同或类似字号的方式实现“傍名牌”的不正当目的。
为了有效规范企业名称,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 年12 月14 日国务院第118 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通过系统或窗口查询、比对、筛选
过去,企业登记前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的名称可保留六个月。这种操作由于占用了不少名称资源,在前几年已被取消,但是现行规则下,依然存在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很多备选名称仍然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新规定》规定了申请人自主申报方式,同时要求申请人做出企业名称不侵权的承诺,这实际上是将行政管理的重点从事前管理,转变为事中事后管理。
2、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规则
《新规定》删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冠行政区划的规定,但是也特别明确了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3、加强侵权行政处理
《新规定》增加了侵权行为行政处理的规则:
(1)程序方面,由权利人请求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登记机关先受理,再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应作出行政裁决;
(2)时限方面,登记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裁决。
此外,《新规定》还规定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侵权人应在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后30天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