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对广大企业而言,以下修改点值得特别关注:

1、调整作品的客体范围

《著作权法》(2020修订)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归纳为“视听作品”。此修改删除了“摄制”为此类作品要件或参考要件的要求,这也将使得音乐喷泉秀,网络游戏直播等新型作品更容易被界定为作品。另外,《著作权法》(2020修订)还将客体兜底条款从法定原则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形成作品客体类型开放的格局。

《著作权法》(2020修订)还将不适用的客体对象中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取消了对事实消息表达方式的限定。

2、释明实务中著作权归属争议较多的问题

《著作权法》(2020修订)针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另外,针对原“电影作品及类电作品”,现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即“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加大著作权侵权惩处力度

(1)侵权责任的确定方式的调整

《著作权法》(2020修订)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违法所得并列为第一顺序,不再有先后顺序之分。

(2)提高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的额度

《著作权法》(2020修订)规定,针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惩罚性赔偿。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最高500万元的赔偿。

(3)新增销毁侵权复制品,侵权材料、工具、设备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