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考虑,很多国家均有关于进出口的相关规定。中国早在1994年颁布《对外贸易法》,对货物、技术进出口作出原则性规定。1997年开始,中国陆续对军品出口、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技术进出口等颁布部门规章加以规制。然而随着进出口方式多样化,例如,作为投资、再出口、转出口等,出口对象的复杂化(超出货物和技术的范围),现有的出口相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实务需要。因此,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下称“《出口管制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我国现行出口管制规则作出了一系列调整,要点如下:

1、出口管制对象

对比过去的出口相关法律法规,除传统的货物和技术外,《出口管制法》明确将服务纳入管制对象的范围。

但是,企业也不必过于惊慌,列入出口管制对象的货物、技术、服务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与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因此,绝大部分民用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是不会纳入出口管制的。

2、管制方法清单化

针对纳入出口管制的物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将出台出口管制清单。不过需注意的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出台临时管制清单。临时管制清单的实施期限为2年,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3、首次出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出口管制法》第15条至18条对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第15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应当提交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的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第16条规定了最终用户应承诺不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时规定了可能改变时,出口经营者、进口商的报告义务。

根据第17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有权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但对于这条的实务操作较有争议,因为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进入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现场检查,若认为包含此项权利,则涉及公权力的域外行使问题。

第18条明确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违反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要求,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将列入管控名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对于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建议确认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管制对象,如果可能被列为出口管制对象的,例如某些化学品、金属等,建议在出口相关合同中增加出口管制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限制要求,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