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知担保存在,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可否直接向债务人求偿?

2019年5月,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并出具借条约定1年后还款。后因新冠疫情,李某恐到期不能收回欠款,便至张某家中试图与其商量提前还款,不料张某并不在家中。恰巧张某的同学孙某至其家中拜访张某父母,闻听后主动提出为张某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保证。2020年5月,张某逾期未归还欠款,李某便要求孙某承担担保责任,孙某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张某求偿被拒。那么,在张某不知道孙某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孙某能否向张某求偿呢?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担保,是否有效?

对此,有两种迥异的意见:一种认为该种担保无效,原因在于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担保可能损害债务人利益,违反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担保人自然不可向债务人求偿。另一种则认为即使未经债务人同意,但担保是担保人为自己增设义务,债务人完全受益的行为,理应有效,即便无效,其求偿的基础亦可在于债务人不当得利,自然能向债务人求偿。

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来看,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似乎倾向于后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并未将债务人知情列为保证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甚至债务人并不是保证合同的参与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该条亦未要求保证的成立需债务人知情。

从裁判文书检索结果来看,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亦基本采后一观点。法院往往从①担保并未加重债务人义务[1] ,甚至于延缓了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时间[2],②根据现行法规,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只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即可[3],故债务人主张保证未经其同意或知晓而不具有约束力,缺乏法律依据,③违背民事行为公平原则,等角度认定债务人不知晓不能成为阻却担保人向其求偿的理由。

但实务中,偶有个别案件存在例外,例如,徐某与H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未在《担保确认函(租赁)》上签字确认,而H公司垫付租金的证据不足以一一对应证明偿还的系徐某欠付的租金,因此驳回H公司诉讼请求(注: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向H公司偿还垫付的租金)。但是,细究之,此类例外,根源往往在于担保人不能证明其向债权人作出的履行行为,究竟是基于担保义务,还是基于与债权人之间其他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

综上,从风险防范角度考虑,建议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留存债务人知晓的证据。若由于某种原因,暂不便让债务人知晓担保的存在,且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还有其他债权债务的,应当特别注意确认相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偿还的系担保债务。

此外,实务中,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还可以考虑通过无因管理纠纷诉讼向债务人求偿。

[1] (2020)浙07民终2259号

[2] (2018)皖0221民初63号

[3] (2019)内07民终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