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员工,是否直接适用24个月医疗期?

李某实际工作11年,入职新公司不到1年就被诊断出肺癌,为此李某开始休病假。公司认为李某的医疗期应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即6个月,但李某认为其所患疾病为特殊疾病,医疗期应为24个月,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关于员工罹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对该规定的意思,有两种解读:一种意见认为,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需要经过批准才可适当延长,而24个月医疗期的适用并无限制条件,因此应该直接适用;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特殊疾病是否适用24个月,也需要经过批准。

实务中,各地法院并没有统一的意见。调查结果表明,处理口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认为应该直接适用24个月医疗期,包括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等。江苏省《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而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等地方虽无明文规定,但通过判决体现了上述观点(典型案例如:(2020)京01民终1912号、(2016)沪0115民初36020号、(2019)湘民申686号)。

2、认为应当经过批准方可适用24个月医疗期,包括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等。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6〕3号)中规定,“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山东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而重庆市则在司法案例中体现类似观点,其典型案例如 (2019)渝03民终1934号。

3、认为仍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广东省《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50号)明确规定:“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综上,建议企业应当了解所在地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对特殊疾病员工医疗期的规定或实务规则,因地制宜地管理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避免作出错误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