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已自2020年7月13日施行

1999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公布《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但该规定在2002年4月27日被废止。近18年,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执法方面的具体指引几乎为空白。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下称“《新指南》”)。由于《新指南》中就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与2019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基本一致,以下仅就《新指南》中关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重点内容予以介绍。

1、假冒专利行为的进一步说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的四种具体行为及兜底条款,《新指南》则对四种及兜底条款做了进一步阐述。例如,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包括产品无专利,或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终止,以及产品有专利,标注者非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又例如,销售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行为中的两种可排除假冒专利的情形,即产品专利标识标注时是在专利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销售,不认定为假冒行为;销售者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认定为假冒行为,但后果只是责令停止销售,不会予以罚款。

另外,《新指南》还特别对带有国外专利标识的商品的处理做出规定,即不能因为标注了国外专利标识就认定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而是应该审查所述国外专利的真实性,区别对待。

2、几类不构成假冒专利的特例

(1)产品生产日期早于专利授权日,但出厂日期晚于专利授权日;

(2)专利欠费终止,但专利权人及时续费后续接了专利权有效期;

(3)生产和标注专利的日期在专利权终止之前;

(4)销售者购买产品的时间早于专利终止日。

《新指南》还规定了办案程序,不过该办案程序与绝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程序在流程上基本一致,在细节方面倒有可参考之处。另外,《新指南》还通过大量实例对假冒专利各项行为做出可更详细的说明,包括当事人应该提供的证据的相关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