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已于2020年6月15日施行
《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因此执法部门在进行个案侵权判断时,往往存在宽严不一致的情况。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5日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为执法部门提供具体的判断标准和要求。《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而“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涉嫌侵权的商品之间进行比对。
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判断标准。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1)文字商标:①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②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③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④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⑤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2)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3)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进行认定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
此外,《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判断作出了明确规定。
3、明确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断标准。
“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两种情形:(1)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2)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包括:(1)商标的近似情况;(2)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3)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4)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5)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4、明确了商标侵权具体行为。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明确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容易导致混淆的;
(2)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于同种商品或服务上;
(4)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
(5)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
(6)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帮助侵权行为;
(7)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开展电子商务等。
5、细化销售商免责规定。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免除销售商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二是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
此外,《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于在先权利抗辩中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原有使用范围、中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情形、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权利人辨认等都作出了实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