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网络侵权,被侵权人怎么通知才有效?
焦点公司发现其取得独占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作品被他人通过百度网盘传播,遂向百度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删除侵权文件。因百度公司未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文件,焦点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告知函》是否构成有效通知成为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构成有效通知,但二审法院却推翻了一审判决(参见(2018)苏民终1514号判决)。
实务中,类似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而被侵权人通知的有效性问题,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
通知的有效性,主要从通知的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两方面去判断。
首先,关于通知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提交通知的方式可以有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尽管浙江高院在公报案例(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判决中指出,“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实务中,谨慎起见,选择书面形式通知为宜。
其次,关于通知的内容,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包括: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五条亦作了类似规定,不过通知主体由“权利人”扩大到“通知人”(注:隐含了权利人的代理人)。
因此,通常情况下,一个有效的通知在内容方面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通知人信息完整。包括通知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住址。(2016)赣03民终60号判决中认为《律师函》内虽没有权利人的身份信息,但有其律师的姓名,并附有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且邮寄通知的快递单上有律师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故认定该《律师函》构成有效通知。
2、要求清晰,侵权指向准确。通知人应当提供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网络地址、链接等定位信息。文首案例在二审被改判的理由即因被侵权人的通知并不满足本项,法院指出“虽然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对有效通知的认定并非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必须包含侵权链接等内容,但是作为权利人所发出的一个有效的通知,至少应该使得被通知方可以方便快捷地关联并提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可以初步获知、定位被投诉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主体、行为客观状态”。因此,若需要进行完全排查或相应技术改造以实现快速定位方能查询到侵权信息的通知,则是不当地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不属于有效通知。
3、通知理由明确。通常是提供权属凭证等。
不过,需要留意的是,法释(2012)20号第十四条规定,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因此,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权利人应当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展开工作,并留存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