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说,居家办公必须正常发工资?媒体勿带偏节奏!

2020年3月3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一发布,“人民日报”、“紫光阁”、“今晚报”等知名官微纷纷转发。众多媒体将《通知》全文压缩成“企业应按正常标准向在家上班职工付工资”这一关键句,抓人眼球,并迅速成为热门话题。

该关键句源于《通知》在“保障职工工资权益”中提到,“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于是,一些员工纷纷diss企业提出的降薪方案:“全国总工会规定了居家办公应当按正常标准支付工资,你们违法违规了知道吗!”一些企业不禁也产生了疑惑:“这个规定对吗?企业必须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吗?”

作为法律人,看得一身汗,啊喂,全总,媒体们,你们这是把员工都带偏的节奏啊,有些企业真是要急哭了。

这个事情,总体来说,全国总工会有点儿无辜。

因为《通知》第一部分要求“各级工会要推动国家稳就业政策落地见效”,并且明确提出,“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要指导企业工会、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这个规定,背后的依据其实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5条,即用人单位可通过民主协商机制调整薪资。可见,如果用人单位就员工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经过了有效的民主协商、公示程序,自然无需再按照原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通知》中“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的规定,其实隐含了一个前提,即“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或者第35条,与员工就调整薪酬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事实上,未满足上述前提的,无论是出勤办公还是居家办公,都必须支付正常工资。

我们理解,全国总工会的前述规定的本意是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单方面降低员工居家办公薪资。但是,由于表述不严谨,加之媒体不恰当地片面渲染,使得部分员工因为误解产生了对抗情绪或不切实际的过高期待,影响到了企业和员工的正常协商。3月份正是困难企业纷纷和员工协商调薪共克时艰的时候,不严谨的表达加上媒体的渲染,若带来多米诺骨牌式的盲目抗议,其后果显然背离了《通知》初衷。

我们写此文,不是为了抨击全国总工会或者相关媒体的行为,仅仅是发出一点声音,希望更多人对《通知》的规定作出合乎法律的正确、全面解读,希望广大困难企业少点困扰,希望更多的员工和企业一起努力奋斗,早日走出疫情的阴影。

当然,我们也希望新闻媒体更专业、更准确地进行报道,切莫断章取义,误导民众。因为,在这个网络信息轰炸的时代,人们已经逐渐习惯摄取经由媒体筛选出来的文章关键词句,而怠于对整篇文章进行自始至终的贯穿阅读,这是快节奏生活中节省时间、迅速掌握要闻重点的方式之一。而这无疑提高了对媒体的要求,标题要抓眼球,但更要有分寸。

最后,回应一下一些企业的疑惑,即全国总工会《通知》的效力问题。从性质上来说,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并且《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亦未赋予总工会立法或释法的权能。当然,基于其“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的职能,全国总工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通过发文指导各级工会监督管理工作等多种方式,发挥着独有的功能。《通知》可视为总工会对疫情防控下劳动关系协调、监督功能的发挥,与此同时,工会亦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行自主经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