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I肺炎牵人心,劳动问题咋处理?

2020年1月24日除夕,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下称“《人社部通知》”),对SARI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劳动问题作出了规定。

参见: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0/202001/t20200124_1302965.shtml

除了《人社部通知》规定以外,未雨绸缪的HR们提出了一些实操疑问,我们在此以问答形式提供参考意见。

      Q1:员工不属于《人社部通知》规定的三类人员(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但因 “封城”、公共交通停运等措施无法按时返岗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A1:“封城”、公共交通停运等各地政府采取的临时措施,应属于《人社部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紧急措施”。尽管《人社部通知》没有规定,但对由于该等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相关员工,企业也应当参照《人社部通知》第一条规定,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的处理也参照《人社部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Q2:企业基于员工健康等考虑,要求相关员工延长隔离时间,延长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A2:对于此种情形,法律法规、政策等均无明确规定。从兼顾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员工利益角度出发,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考虑按照下列思路处理劳动报酬问题: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赋予公司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可安排将延长隔离期间作为年休假处理。

(2)年休假天数不足的,可考虑与员工协商,调整延长隔离期间的报酬,或者延长隔离期间作为特殊休假处理,公司支付一定补贴。

在劳动合同处理方面,公司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可依法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针对无过失性解除,建议公司参照《人社部通知》在员工返岗后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Q3:员工节前提前多请了若干天事假,但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覆盖员工部分事假天数,那么企业应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A3: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对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而言,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间不应作为事假处理。在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政府发文、相关交通凭证等)的情况下,相应的天数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与事假区别开来。

      Q4:非因被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返乡过节员工以买不到票为由,未按时返岗,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A4:员工作为劳动者,应合理安排假期及返岗时间。返乡员工买不到票的情况下,如预先按照企业规定申请事假并获准的,按照事假处理;否则视为旷工。

旷工达到员工手册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Q5:因疫情导致生产任务囤积,需员工加班加点赶生产的,是否可以使用《劳动法》第42条,突破第41条规定的加班时间上限?

A5:通常不适用《劳动法》第42条。因为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