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3月15日公布的《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其配套法规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次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对于《外商投资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部分规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值得企业关注。以下选取若干要点作一简介。

1、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主体可以为中国自然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明确规定了合资合作的中方不可为中国自然人的情形。《外商投资法》未明确中方投资者的定义,而《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了中方投资者包括中国自然人。

2、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制定参与权。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参与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方式:

(1)可以参与制定的标准的范围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2)参与的方式包括提出立项建议,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参与权的追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3、明确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征收标准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国家实行征收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1)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须依照法定程序、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3)对《外商投资法》的“公平、合理的补偿”明确界定为“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

同时,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救济手段。

4、对于地方政府政策承诺的约束和追责规定。

《实施条例》明确界定了政策承诺的定义,并明令禁止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同时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反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遏制地方政府随意承诺又出尔反尔的行为,同时为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