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于2019年11月08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会议纪要》),涉及公司、合同、担保、破产等9大类纠纷案件的重点问题认定规则,以及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案外人救济、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等三方面难点问题。
因篇幅所限,以下仅就《会议纪要》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判断规则作一介绍。
1、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标准的明确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可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相关合同是否无效。然而,实践中,法院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不一。
为此,《会议纪要》明确了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5种情形:(1)违反公序良俗;(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5)交易场所违法。同时,《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注:实务中以往常常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同时,根据《会议纪要》,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相关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针对有些公司存在多套公章,私刻公章等产生的盖章行为,《会议纪要》要求法院应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3、违约金过高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
《会议纪要》指出,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