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离职时应当返还单位吗?
沈某在S公司工作期间,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主任评审员”及“主任评审员”2张证书。因相关培训费用系S公司支付,故证书一直由S公司保管。沈某离职时,要求S公司返还证书,遭到拒绝。沈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后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认定S公司应将2张证书归还沈某。未料S公司否认其扣留相关证书,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沈某再次起诉S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最终法院酌定赔偿3000元。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费用是单位所出,因此相关证书也应该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员工无权带走,不然就变成单位损失了。
然而,这种想法存在偏差。其根本原因是一方面忽视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身属性,另一方面忽略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费和服务期的相关规定。
从各种职业资格证书(例如,电工证、会计上岗证等等)的授予对象来看,针对的是个人,因此各类证书通常明确载明员工姓名,即使个别证书同时载明了所在单位名称,也仅仅说明系该员工在该单位期间所取得,与证书的权属无关。
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尽管用人单位对培训出资,使劳动者获得提升劳动技能的机会,但劳动技能赖以形成的内因仍然是劳动者的自身努力,最终能否达到培训目的,还是取决于劳动者自身资源的投入,而非仅单位支出培训费所能实现。因此,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应归属于员工个人所有。事实上,用人单位扣留离职员工的职业资格证书也没用,因为它不能直接适用于继任者,继任者依然要依照规定条件取得必要的职业资格证书。
当然,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的投入也不应被忽略。对此,《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关于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单位出资让员工接受专业培训时,若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等作出了书面明确约定的, 在员工背信离职时,可以主张其返还相应的培训费用。
综上,用人单位扣留离职员工证书显然属于白费劲,还可能给自己添麻烦的做法,不如从培训管理角度出发,重视与员工的培训协议签订工作,并留存好相关协议、费用支出的证据,以便在员工违约时,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