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于2019年9月1日施行

上海自2002年出台《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以来,每隔几年,就会更新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管理政策。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又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下称“《意见》”),以进一步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意见》要点如下:

1、调低认定标准

(1)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

(2)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地区总部被授权管理机构数量的限制。取消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数量限制。

(3)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

(4)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

2、提高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

(1)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下集中运营管理公司成员企业境内外资金,按照集团商业模式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

(2)集中管理成员企业外债和(或)境外放款,并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偿还外债或开展境外放款业务,所有成员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

(3)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集中核算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开展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4)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

另外,《意见》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融资,投资,以及贸易、物流、研发便利化等方面作了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