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就业不交社保有风险吗?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加之从境外母公司派驻中国的外籍人员通常由母公司继续在本国缴纳社保,因此,除了商业保险以外,外资企业通常不会为驻在员在中国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随后出台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10月15日施行,下称《暂行办法》”)第3条则明确规定,无论驻在员是与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在华工作的,还是与境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被派遣至外资企业工作的,该外资企业均应为其缴纳社保。一时之间,引起外资企业普遍关注。

不过,由于《社会保险法》的前述“参照执行”的规定被普遍解读为“可交可不交,不强制”,而《暂行办法》虽然要求强制执行,但毕竟法律位阶低于前者,按理不能突破前者规定。实务中,各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执法尺度不一,大多地方对于外籍劳动者参保持听之任之态度,亦未见对未参保行为处罚先例。如此一来,很多外资企业从成本等角度考虑,也不愿意主动执行。

但是,现状可能在不久的未来会被打破。

目前,中国陆续与十几个国家签订了互免社保相关的协定,后续对于外籍劳动者参保的态度将逐渐趋严。《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0月15日施行)曾有过限期补缴,以及按照万分之五每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多年来并未实际执行。因此,未来各地政府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外籍劳动者参保时,为了避免影响过大,按照上述通知溯及以往地要求补缴和加收滞纳金的可能性较低。不过,现在开始将外国人(特别是现地采用者)加入社保列入议事日程看来极为必要。特别是这方面执法本来就相对严格的地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快落实外籍劳动者社保缴纳事宜。

关于由此导致的人力成本的增加,一方面是没有办法的,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应当留意外籍劳动者的母国与中国之间是否已经签订互免社保相关的协定,以及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以日本为例,中日两国签订的《社会保障协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协定,被日本母公司派遣至中国的派驻人员在中国免于缴纳占比最高的养老保险(不过仍需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