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通过,并将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商标法》修正案,修订后《商标法》将于 2019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商标法》此次修订旨在强化对以下三类行为的规制:

一、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首先,在《商标法》第 4 条第 1 款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并将该情形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该规定旨在打击恶意囤积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但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是否能适用修正后的第 4 条规定呢?似乎有点矛盾。

其次,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行为作出了规制:

其一,在《商标法》第 19 条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即商标代理机构必须审查委托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存在《商标法》第 4 条规定的情形。

其二,在《商标法》第 68 条中增加规定,明确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提高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数额

修订后《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数额从 300 万元提高到了 500 万元。这一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大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

三、增加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定 修订后《商标法》对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设备和侵权物品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 63 条新增规定,“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上述修改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应该说威慑力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