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关于案涉债权人权利的行使等法律适用问题时往往存在疑义。对此,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规定(三)》”),并已于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以继续经营为目的的借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破产规定(三)》第二条规定,破产程序中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借款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的效力,但该借款应当事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许可,并且,该债权不可优先于担保债权。该条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企业提供借款明确了清偿顺序及预期风险。

2、保证债务纳入加速到期债务范围

《破产规定(三)》第四条明确了对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保障规则。即,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可申报其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其保证债权在保证人之破产申请受理时加速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可就此行使先诉抗辩权,但该保证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当提存,待保证人之责任明确后再行分配。

3、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相关资料

《破产规定(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同时,如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债权人会议的非现场表决及注意点

为便利债权人及时、低成本地进行表决,特别是针对有大量个人债权人的情况(例如,丁丁共享单车破产涉及几千万消费者),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新增了非现场表决方式。《破产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非现场表决方式包括通信、网络投票等。但需注意的是,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后,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此种情形,若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其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