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经销合同与代销合同?

出于种种考虑,一些企业选择通过其他贸易公司销售自己的产品,双方会为此签订相关合同。实务中,相关合同的名称各不相同,或称“代销合同”,或称“经销合同”,而内容也是五花八门。那么,企业和相关贸易公司之间究竟应该订立哪一种合同,约定哪些内容呢?

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并无所谓“经销合同”或“代销合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24条,这类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结合已生效法院判决,较为普遍的观点是:“经销”系指生产厂家选择一家(独家)或几家商业批发机构负责在指定区域内销售其商品,或者说,经销商购买厂家的产品后再将商品出售的一种商业模式。因此,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本质上属于买卖关系,可参照合同法分则中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而“代销”通常是指厂家委托一家(独家)或几家商业批发机构代为销售其产品,支付一定比例利润给商业批发机构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代理关系,可参照分则中的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

明白了“经销”和“代销”的区别以及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后,就不难理解“经销合同”和“代销合同”的内容区分了:

第一,如无特别约定,经销合同的标的物从交付时起,其所有权归经销商(买方,下同)所有;而代销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生产商(卖方,下同),在标的物未被出售的情况下,卖方可以随时主张所有权。

第二,经销合同的标的物,除有特别约定外,经销商不可以随意要求退货,故其要对标的物是否会滞销承担较大风险;而代销合同的标的物,在销售不畅的情况下,代理商(买方,下同)可随时要求退货。

第三,经销合同中,标的物移交给买方后,便可自由支配,如高额定价或销价处理,生产商通常无权干涉;而代销合同中的标的物,一旦出现滞销,代理商可向生产商提出建议,甚或终止代销合同,做退货处理。

第四,经销合同中,经销商追求的是标的物的价格差利益,价款分为产品的单价和总金额两部分;而代销合同中,代理商追求的是代销活动中的劳务报酬,价款会包括产品单价、成交总金额和手续费比例等内容。

第五,经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既可以在交货前,也可以在交货后,还可以分期付;而代销合同的付款时间原则上是在标的物售出之后。

综上,虽然“经销合同”和“代销合同”在合同中的很多约定,诸如单价、质量、交货时间及方式等方面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它们本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作为合同当事方,务必要理清双方的本意,方可作出适当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