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协议,先做交易,发生纠纷怎么办?

在商业活动中,因项目时间紧,或者一方急于获得交易机会等原因,交易当事人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先启动交易的情形并不罕见。而一旦双方因某些原因,如对于交易条件产生分歧,或者一方履行后,另一方不肯付款等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往往既懊悔,又不知所措。

事实上,未签协议先做交易的情形,属于事实合同。其主要依据是《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即“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对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虽然当事人未以语言或者文字作出意思表示,但只要有实际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则合同关系成立。

关键在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如何证明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对方接受等事实呢?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会对上述证据的有无及其证明效力,逐一进行审查。当特定交易所应具备的证据残缺不全,无法证明交易的存在及其内容,或者相互矛盾,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例如,在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与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1)民申字第1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伊藤忠与中电公司是以华科公司为采购平台、以电子邮件联络的方式来完成下单、付款的,对五份订单的已履行部分,系双方以实际履行的方式成立了合同关系。但遗憾的是,由于伊藤忠在履行合同时因没有严格区分货物所属的订单编号,最终因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的部分货物对应的是哪份订单,每份订单的交付时间、价款与货物履行情况,最终败诉。

可见,企业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需要注意两点:其一,重视书面合同,尽可能确保先签合同后履行。其二,注意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证据的保留,当缺少必备证据时,尽可能在双方未发生争议时以适当方式补上“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