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2014年11月邵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A公司工作。2015年2月A公司才与邵某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但要求邵某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写为2014年11月。之后,邵某将人事经理要求其倒签劳动合同的录音作为证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违反该义务须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究其原因,旨在防止用人单位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实务中,用人单位确实会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很多企业为了弥补过失,往往要求员工倒签劳动合同,即像A公司那样要求将落款时间写为之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日期。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效力观点并不一致。部分法院支持不予支付二倍工资,其理由是推定劳动者已经追溯认可了未及时签订的行为,放弃主张二倍工资,例如,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1147号。部分法院支持支付二倍工资,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6073号。不过需要说明的是,(2014)一中民终字第6073号案件中,劳动者提供了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其倒签的录音证据,这可能是促使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恶意,进而支持双倍工资的重要原因。

实务中,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一种补救方法为补签劳动合同,即落款日期为签订的当前日期。以文首案件为例,如果续签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则属于补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14年出版的《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中,曾撰文《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分析了“补签”的法律后果,认为“补签”反映了事实,在无证据证明劳动者被胁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文章也指出了“倒签”的法律后果,认为“倒签”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应支付二倍工资。这与前述司法实务观点存在一定落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强化人事管理,尽量避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考虑到最高院文章对于“倒签”劳动合同持否定姿态,且实务判决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建议用人单位因管理疏漏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时,采用“补签”而非“倒签”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可能的话,劳动者同意出具不主张双倍工资的承诺书那么更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