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中文字体商用的潜在风险
很多商家在对外宣传时,往往倾向于使用比较有特色的字体来抓住消费者的眼球。但是,若选择不慎,也极有可能抓住字体或字库所有者/开发者的眼球,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究其原因,我国司法实务中,认可某些字体或字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在未经授权许可使用相关字体或字库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侵权。
那么,字体、字库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
首先,关于字体(即单字),个案判断上一般存在不确定性。以方正公司的一系列案件为例,在2002年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均认为,案涉单字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因此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在2008年方正诉宝洁案中,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依据不足,因此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对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理由是宝洁公司行为属于经过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故不构成侵权。不过,方正诉暴雪案中,最高法院则认为,每款字体(字库)均由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地方法院层面,也是观点不一,莫衷一是。
不过,总体而言,“若是字体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 [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则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的可能性还是较高的。换言之,对于企业而言,若未经字体所有者许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的风险较大。
其次,关于字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较高。不过,对于字库属于美术作品,还是软件,法院观点存在差异。前述方正诉宝洁案中,海淀区法院认为字库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而北京汉仪公司诉双飞公司等案件中,江苏高院认为,“字库整体是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因此属于程序软件。但无论如何,未经字库开发者许可,使用字库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较之字体更高。
因此,企业在进行对外广告宣传选用字体、字库时,应当事先确认相关字体、字库是否属于可商用的免费字体或字库(例如,微软自带的宋体、楷体等),还是需要事先取得使用授权的有偿字体或字库,以免哪一天侵权警告信不期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