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

        A公司欠B公司200万,C公司表示愿意替A公司偿还,并就此与B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未料偿还50万后,C公司不愿再承担还款义务。B公司转而要求A公司履行。A公司抗辩称,200万债务已经转移给C公司。那么,剩余债务究竟应该由谁偿还呢?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根据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来判断本案属于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务转移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代为清偿,其依据是《合同法》第65条,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代为清偿的情形,无需取得债权人同意,且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文首案件显然不属于代为清偿。

        第二种是狭义的债务转移,其依据是《合同法》第84条,即“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狭义的债务转移中,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脱离出原债的关系,不再对债权人负有相应的偿还义务。因此,若第三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再担责的,则第三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债权人不能向原债务人主张。

        关于债务加入,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个别地方法院的文件有涉及,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17~19条明确了“债务加入”的相关判断规则:(1)“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注:笔者认为,前述第三人单方承诺的有关表述,有与代为清偿相混淆之虞。)(2) 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承担履行责任。(3)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责任形式有约定的以外,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概言之,债务加入的实质可以理解为增加了债务人的数量。司法实务观点与江苏高院上述见解基本相同。

        在个案的具体判断上,最高院的基本观点是,无论合同/协议中的表述方式是“承诺还款”、“自愿承担”还是“代替还款”等,只要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那么第三人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债务加入(例如,[2006]民二终字第199号,[2014]民申字第460号,[2013]民四终字第22号,[2014]民申字第1250号,[2010]民提字第153号)。

        因此,在企业作出类似C公司那样的行为时,首先应当明确真实意思到底是选择代为清偿,还是狭义债务转移,抑或债务加入,进而设定符合前述规则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