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于2018年8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中的相关义务、责任等作出了诸多新规定,将对电商交易各方产生深远的影响。

《电商法》共分7章89条,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及义务、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等等。
实务中,在电商领域,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纠纷是最常见的。因此,以下对《电商法》所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作一概要介绍。

1. 公示义务

根据《电商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且,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2. 规范搜索结果的提供规则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3. 限制搭售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关于“显著方式”,参照工商总局《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相关规定,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如加粗或放大字体等。

4. 规范电商收取及退还押金的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5. 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注销的方式、程序应当明示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6.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7.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款是《电商法》中争议最大的条款。草案原规定为“连带责任”,后修改为“补充责任”,最终出台时确定为“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责任”较为模糊,如无司法解释对其作出规定,则在个案的判断上将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