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卖方延迟交货超过15天,应退还定金10万元,并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后因卖方未按约交货,买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卖方根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买方的诉求呢?这需要考虑两个问题:其一,定金罚则能否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排除?其二,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应如何适用?
首先,定金罚则可以通过双方约定排除。这点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排除定金罚则适用的约定应当明确、直接,否则通常不能得到支持。例如,(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651号案件中,法院指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支付定金后违约的,卖方不返回买方定金,但对卖方违约的是否应当双倍返还未明确约定,因此,属于双方未通过约定排除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最终法院判决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双方如同意通过约定排除定金罚则的,则建议当事人约定时,写明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需双倍返还,或者只需返还100%定金。
其次,通常情况下,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只能二选一。《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司法实务中,法院的普遍观点是:适用定金条款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违约方退还定金的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违约金约定过高,实务中会据实调整)。但如双倍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也可参照《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请求法院/仲裁机构适当调整。例如,上海二中院在(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17号案件中就做出了支持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部分损失的判决。
综上,关于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总体来说,有据可循,但是司法实务中对于个案的判断还是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作为合同当事人,在需要约定定金时,谨慎地在合同中明确定金返还规则及违约责任方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