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网上“吐槽”公司,怎么处理?
小刘因年终考评不佳,未拿到年终奖,于是在公司微信群里抱怨福利待遇差,并鼓动大家罢工。公司以小刘挑拨是非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结果公司在劳动仲裁中败诉了。
随着网络的普及,不少员工会在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环境中表达观点,或者发泄情绪。这些言论有些是陈述客观事实,有些却是捏造的内容,甚至还有一些带有情绪性的煽动言论。那么,从公司角度来说,面对这些网络“吐槽”,如何处理是好呢?
我们建议公司可以针对员工级别、“吐槽”内容真实与否、结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首先,特殊身份员工利用《公司法》管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尽管该条款“忠实义务”未明确是否包含“董、监、高”不得发布不实不当言论,但是结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这一兜底条款,通常认为对该类人员发布不当言论的限制,属于应有之义。不过,谨慎起见,仍建议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增加该类员工的忠实义务包括不得发布与公司有关的不实不当言论。
其次,从所发布内容来看,如果涉及虚假内容,则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真实的,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话,则还可进一步从员工违反保密规定的角度进行处分,以及/或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角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从“吐槽”造成结果的严重程度来看,如果员工散布谣言,例如,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若员工捏造、散布关于公司的虚伪事实,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和声誉的,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此时,公司可根据具体“吐槽”的内容,向相关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