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下称“法释〔2018〕9号”)已于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审限,开庭时间有严格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较多延长审限,推迟开庭时间的情况,这些对于权利人的权利保障造成不利影响。为了遏制这种势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公布了法释〔2018〕9号。其中建议关注的点包括:

        1、设置延长审限审批的审批期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向本院院长申请,再次申请延长的,应向上级法院申请。但是法释〔2018〕9号进一步规定,向本院院长申请的期限是在原审限届满前15日,且院长应在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再次延长的,上级法院的审批期限同上。该审批期限的设置堵住了利用审批期限变相延长审限的漏洞。

        2、设置开庭间隔时间要求

        法释〔2018〕9号明确规定,针对需要再次开庭的案件,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设置延期开庭审批制度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延期开庭的审批制度,亦即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相对随意安排开庭日期,但法释〔2018〕9号明确规定,延期开庭的应报本院院长批准。该规定收紧了延期开庭的安排自由度。

        应该说,法释〔2018〕9号对于依法有效地开展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减少不正当利用审限和延期开庭扰乱正常审判工作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