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违纪工伤员工,无需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陈某在A公司车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压伤脚趾,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陈某返岗,后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被解雇。此时,陈某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A公司以其离职系违纪解雇为由而拒绝支付。问题就来了,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本条的理解和适用,长期以来,实务观点存在分歧。

        从字面来看,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只有2个:其一,劳动合同期满;其二,员工辞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本案所述员工严重违纪解雇),似乎不满足前述任一条件,用人单位应无需支付该补助金。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司法实务中,有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支持用人单位不支付该补助金。

        但是,大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认为,即使员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雇,仍应取得伤残就业补助金。其理由主要包括:(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其仅在存在法定事由时方可不予支付。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此外,也有判决指出,工伤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已经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受到处罚。(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复发治疗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复发可能发生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也可能发生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的前提为工伤复发且确需治疗,可见工伤保险关系并非随劳动关系终止而终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主要依据前述理由(1)和(2),明确指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