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

        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并于2015年初实施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在排污许可方面,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后次月,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执行1年后,环境保护部制定并通过了更高位阶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强化排污许可管理。

        以下就《管理办法》中的重要新规作一介绍。

        1、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由《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基本信息、记载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调整为“基本信息、登记信息、许可事项和承诺书”四个方面。其中,明确将“排污单位承诺书”作为许可证的一部分,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2、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

        将《暂行规定》中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原则进行细化,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细化许可排放量确定依据和步骤。

        3、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管理办法》明确无论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均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规定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细化规定了排污许可制的5项具体制度,即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

        5、增加法律责任专章。

        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在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7种情形;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6、在附则中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追加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暂行规定》废止,而是两者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