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服公司处罚,能否提起劳动仲裁?
A公司年度检查工作,发现陈某存在严重过失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公司便根据《员工手册》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双月工资用以弥补公司损失。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处罚不当并要求返还两月工资。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规定了累积处罚升级制度。比较常见的诸如:累计三次书面警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有这方面因素考量,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往往较为敏感,就不服公司处罚而提出劳动仲裁的并不鲜见。
然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列明的5种劳动争议类型中并未明确将单位处罚型争议纳入其中。那么问题来了,实务中,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吗?
公司处罚员工是公司行使管理自主权的一种表现。对此,司法机关是否应当加以干涉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意见较有参考价值,该文件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分情况: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类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因此,员工针对公司处罚提起劳动仲裁是否会被受理,大致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处罚是否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状态变化,例如,合同的变更、解除等。若不涉及,则不会被受理。尽管员工往往主张每一次较轻的处罚累积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状态变化,然而,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当这种累积导致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其须对每一次处罚的依据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因此,没有必要对每一次处罚进行干涉,否则既浪费司法资源,也是对企业管理自主权的过度干预。
其次,处罚是否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执行时应注意赔偿损失的情形,可以逐月扣除员工工资,不能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具体从2个指标进行判断:其一,扣除额不超过员工月工资的20%,其二,扣除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此外,如经济性处罚涉及的是罚款而并非赔偿,则通常情况下,仲裁申请不会被受理。
当然,从公司的角度来说,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处理前述警告次数累积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案件中,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对每一次处罚进行审查,因此切莫轻率地作出书面警告等处罚。否则,即使处罚累计次数满足解雇条件,但由于根据或证据不足缺乏单方解除的底气,如果实施单方解除的话后续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