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用车的风险与防范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华就业、学习,涉及外国人的交通事故报道也时有耳闻。特别是汽车分时租赁等新型用车模式的兴起,给老外们带来无需买车自由用车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新的风险。

        外国人在华用车风险,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自己驾驶汽车伴随的风险,另一种是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

        外国人驾驶汽车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第一是很多外国人自恃持有外国驾照或国际驾照而未申领中国驾照。由于中国尚未加入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必须持有中国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否则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的情形,通常存在罚款、拘留的法律风险;在无证驾驶造成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重伤一人以上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证驾驶则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交强险和商业险均会拒赔,相关损失由驾驶人承担。第二个风险是外国人造成交通事故时,未处理完毕前,存在不准出境的可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除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特殊情形以外,外国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准相关外国人出境,直到事故处理完毕为止。因此,外国人除非对中国交通规则和状况十分了解,否则不宜轻率地自行驾车。

        而遭遇交通事故尽管是小概率事件,但外国人还是需要有风险意识并了解中国相关赔偿规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因此,通常情况下,外国人遭遇交通事故引发诉讼时,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计算赔偿额。此时,需要留意的一点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相关赔偿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相关外国人可根据经常居住地状况提出相对有利主张。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外国人如何适用本条规定问题上,各地法院观点不一致。例如,上海、广东明确发文表明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执行(详见:上海高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广东高院及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则在司法实务中采取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执行。福建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如果外国人有证据证明符合《解释》第30条的,则按照我国国内各地中的最高标准计算。因此,当事人需要具体确认事故发生地的相关规定或者司法实务规则。

        而当两个外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为同国籍(如同为日本人)或者在某外国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根据前述规定,索赔方可以主张适用该外国法律。

        此外,在协商阶段,需要特别留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后半段规定(即“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适用的可能性。在对肇事方的经济状况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争取对方同情,如能采用受害方所属国法律,计算赔偿金,协商解决,自然最佳。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考虑到协商可能无果,诉讼未必如意的问题,建议外国人还要考虑通过商业保险,以从多方面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