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缴社保,单位有无风险?

        2014年,陈某入职A公司。入职后,陈某提出不想承担缴纳社保的个人部分,并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2017年,陈某突然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实务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那么,类似陈某这样的主张是否能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呢?

        答案是:根据公司所在地的不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主张存在被支持和被驳回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在这一问题上,目前各地司法实务规则并不一致。就主要几个省市来看,北京持肯定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5条明确支持劳动者提出经济补偿金要求。江苏和浙江则持否定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6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均规定不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上海则视用人单位的主观状态而作出个案判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有明确证据证明劳动者非被迫),则不予支持。广东对此设置了前置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规定,劳动者事后反悔的,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如果在合理期限内,用人单位拒不办理的,则予以支持。

        然而,即使在某些地区不存在员工经济补偿金上的风险,由于《劳动法》第72条及《社会保险法》均明确缴纳社保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仍将面临以下风险:

        一、行政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赔偿劳动者社保相关待遇。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尽管劳动者承诺相关责任自担,但如发生应由社会保险承担的费用,例如,生育津贴、工伤待遇等,一旦发生争议,司法裁判中一般仍判定用人单位承担社保应承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