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7月28日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下称“58号文”),从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出发,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对工伤保险待遇作了调整。58号文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原则上各省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本地工伤保险待遇。

        2、58号文对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作了调整:

        (1)伤残津贴

        设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式:Z1=S×(G×a+X×b)±C

        其中:a+b=1,a>b,C≥0。Z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S——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G——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X——上年度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a——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b——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C——省(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调节额。当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G=0;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负时,X=0。

        (2)供养亲属抚恤金

        设置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Z2=F×(G×a+X×b)±C

        其中:a+b=1,a小于b,C≥0。Z2——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F——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G——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X——上年度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a——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b——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C——省(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调节额。当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G=0;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负时,X=0。

        (3)生活护理费

        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4)住院伙食补助费

    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5)其他待遇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区、市)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制定标准,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随着58号文的出台,各省市、地区企业的相关地方近期可能发生调整,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的政策法规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