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应对新形势下的劳动仲裁案件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比2009年版本,2017年版本做出较多变动。以下摘取部分重点内容:
1、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
(1)考虑到实务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存在与注册或登记地不同的情况,2017年版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管辖;
(2)明确管辖地存在多种选择的管辖规则: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由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取消人民法院对仲裁管辖的异议管辖,即当事人对管辖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不成立的,书面决定驳回异议。
3、增加举证期限延长申请的规定,即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4、增加“一事不再理”规定,即针对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和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5、增加中止案件审理的事由,主要针对双方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无法正常行使,或不可抗力,或需以他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况。
6、增加简易处理程序,即明确简易处理的适用情形及不得适用的情形,简易程序的程序性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