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劳动关系时,如何补发工资?

        A公司解除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小张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补发自A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日起至诉讼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经劳动仲裁、诉讼后,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但未支持赔偿主张。

        实务中,用人单位被判令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形,如何补发工资,由于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往往比较茫然。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其一,补发工资何时起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曾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或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应从决定解除之日起补发工资。但该文件已被废止,目前就此问题,全国性规定中无其他明确规定。实务中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与劳办发〔1997〕15号持同样观点,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调解、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实务中,上海法院也是据此裁判的(例如,上海二中院(2016)沪02民终7627号民事判决书)。

        其二,补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目前,尽管尚无全国性法律法规规定,但是一些地方作出了特别规定。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补发工资标准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则分情况规定不同的标准,即因程序瑕疵,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如因实体问题,则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最后,很多企业对于25%的额外赔偿是否应当支付存在疑义。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文首小张就是以此为依据提出相应主张。但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逾期的应支付赔偿金。因此,实务中,基本上参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执行,即将25%的额外赔偿排除在补发工资的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