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5月1日施行
自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来,为了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与国际税收政策接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公布了不少细化规定。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就特别纳税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做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对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其调整和细化的内容主要包括:
1、增加了被重点关注的企业风险特征:
(1)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2)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4)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2、增加了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
(1)要求提供方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并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由提供方签章。
(2)采用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由调查人员与提供方指定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只读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电子数据名称、数据来源、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并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由提供方签章。
3、增加可比性分析的具体内容:
(1)在交易资产和劳务特训方面增加劳务的性质和内容,金融资产的特性、内容、风险管理等。
(2)在交易各方使用的资产部分增加资产类别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
(3)在合同条款方面增加关注企业执行合同的能力与行为,以及关联方之间签署合同条款的可信度等。
(4)在经济环境方面增加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
(5)在经营策略方面增加创新和开发、多元化经营、协同效应、风险规避及市场占有策略等。
《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各种具体转让定价方法的分析因素,不同业务模式的分析要求,调整程序、罚则等方面,应该说《办法》是将近年税务机关的操作实务规范得以公开的一次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