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3月15日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购物市场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增加3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
在《消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4类商品基础上,《办法》新增了3类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但《办法》对此设置了前提条件,即: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2)界定商品完好的标准
《办法》第八条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3)七日无理由退货具体规则
① 退货时间。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②赠品处理。退货时应一并退回赠品,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③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套装或者满减等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