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预约定价制度及执行程序进行了细化,重点内容如下:
1、进一步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流程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阶段顺序,即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等6个阶段,即将国税发〔2009〕2号规定的第二阶段“正式申请”调整为第四阶段,从而降低企业申请被拒风险。
2、扩展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期间
将国税发〔2009〕2号规定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
3、增加了税务机关评估的内容
在国税发〔2009〕2号规定的评估内容基础上增加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4、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定期与相关国家(地区)进行信息交换,并将此情况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