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修订)已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等对于工资支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地方也相应地制定了地方性规定。随着中国劳动力市场不断变化,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状况。最近,上海再次修订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称“2016年版”)。对比2003年版,其关于加班费的修订特别值得关注。
1、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a.2003年版未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010年,上海高院发布《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从司法层面列举了部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因素。2016年版则从行政管理层面,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的工资。
b.2016年版还规定,即使劳动合同对于月工资有明确约定,但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修改了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a.2003年版规定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计算前提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2016年版则增加了一个前提,即 “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b.明确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不是直接适用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计算方式,而是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3、明确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不支付加班工资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劳动者如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企业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该节日恰逢休息日,则适用休息日加班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