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一定有加班费吗?

小江在公司负责业务接待工作。期间,小江被安排在国庆及元旦值班6天。1年后,小江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却判决驳回小江的诉讼请求。

且慢,《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本案中法官是不是搞错了,怎么就驳回了小江提出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主张呢?

这里,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因此,司法界普遍观点认为,加班应当以“工作”为前提,即具体从事了相关业务。于是,实务中,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排除在加班范畴以外:

其一,值班。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值班的加班费诉请大多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指出,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可以休息的,不支持加班费诉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指出,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及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可以休息的,不支持加班费诉请。

其二,出差在途时间。尽管实务中对出差在途时间是否属于加班仍存在一定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加班费的确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因此司法实务中,如果双方对于出差在途时间不作为加班有明确约定或规定,且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较高,特别是加班费依法支付的情况下,此种约定/规定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其三,高级管理人员的加班费。在高级管理人员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的情况下,其主张加班费通常不会得到支持。目前还有一个实务倾向是,如果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经理级以上)拥有的权力和领取的工资都明显优于一般职工,即使其岗位未申请不定时工时制,也会被认为属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情形,从而其主张加班费的诉求一般得不到支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的,如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常都能得到支持,换言之,此种情形下,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则极有可能被驳回。特别是,地方性规定对此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例如广东省。

因此,何种“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以及如何支付加班费,需要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各地方规定及司法实务规则,进行合理的安排。